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建立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激发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现将2017-2018学年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政策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奖学金的审批、申诉的答复处理。评审发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彭育园
副组长:刘功成、姜明华
成员(按姓氏拼音排序):
董继华 |
杜国良 |
傅 欣 |
何 畏 |
李德骏 |
李 伟 |
李相朋 |
刘慧宏 |
马 俊 |
沈祥胜 |
王 栋 |
吴 刚 |
夏东升 |
夏火松 |
熊兆飞 |
胥朝阳 |
燕 怒 |
张尚勇 |
朱丽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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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以下简称“奖学金评审办公室”),负责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制度的制订、全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各等级指标分配、初评复核、申诉受理,以及与研究生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5人或7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院长或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会成员组成,且成员中至少包含一名研究生代表。在充分听取导师及研究生意见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同时负责本单位有关研究生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等工作。
二. 评定范围
1、具有中国国籍的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有资格申报。休学、退学、延期毕业及档案未调入学校的研究生不能参评研究生奖学金,并且不计入参评人数。
2、参加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的研究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理论,思想品德优良;
(2)学习勤奋,第一学年所修课程成绩合格;
(3)积极投身科学技术研究,开拓创新,成绩突出;
(4)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和集体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5)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6)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和注册,诚实守信,履行缴费义务。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受到国家或学校行政处分的研究生;
(2)经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
4、我校具有奖学金参评资格的研究生均享受3000元/人/半年的助学金。
三. 各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方案
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一、二、三、四等,奖助额度分别为10000元/年、8000元/年、6000元/年和4000元/年。休学完成后复学的研究生奖学金随跟读年级评定,符合条件的在校研究生均可享受学业奖学金。
(一)2017级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方案
2017级研究生按照入学考试的初试和复试成绩评定学业奖学金,各等级人数须严格按照学校分配标准执行。
(二)2015级、2016级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方案
2015级、2016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由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制定的评定细则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创新能力、社会活动等情况进行评定,各项所占权重详见表1。各等级人数须严格按照学校分配标准执行。
表1 研究生奖学金各部分评定内容所占比例
序号 |
项目 |
2016级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各部分所占权重 |
2015级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各部分所占权重 |
1 |
课程学习 |
学位课平均成绩 |
30% |
|
选修课平均成绩 |
10% |
10% |
2 |
创新能力 |
50% |
80% |
3 |
社会活动情况 |
10% |
10% |
合计 |
100% |
100% |
1、研究生第二学年奖学金依据研究生第一学年的课程学习成绩、创新能力和社会活动等情况进行评定;第三学年奖学金依据研究生第二学年的选修课程情况、创新能力和社会活动等情况进行评定。
(三)相关说明
2、课程学习、创新能力、社会活动总得分=各环节得分×该环节所占权重。
(1)课程学习考核分为学位课课程和选修课课程两部分。
(2)创新能力考核主要体现对研究生科研能力的考核,包括发表科研论文、出版专著、科研获奖及专利和课外科技活动获奖等。
(3)社会活动情况是指研究生必须参加新生教育活动、学校组织的各项课外活动、研究生所在单位组织各项课外活动(包括研究生学术论坛、运动会、文艺晚会和其他活动)等,研究生干部、学院联系人等应予一定的体现。
四.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方案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对象为取得我校学籍、档案转入我校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2017级研究生不能参评,除特殊情况外),休学、退学、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能申报。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2万元/人。
(三)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学位课平均成绩应达到80分(含)以上。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中应重点考察其创新能力。
(四)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及本单位制定的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对申报研究生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并将初评结果公示后上报至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各培养单位推荐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进行评审以确定获奖名单。
(五)各培养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分配指标来推荐名额。
五. 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
1、2017年10月23日前各培养单位将本单的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经评定工作小组讨论通过的奖学金评定细则及讨论的会议纪要报送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备案。同时各培养单位应组织导师和研究生认真学习,做好评定规则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注:会议纪要纸质版需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成员签字)
2、符合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条件的2015、2016级研究生须填写《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于10月23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各培养单位(注:2017级研究生无需填写《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
有意向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正反面打印)和《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个人科研成果登记表》,连同参评成果原件或复印件,于10月23日前交所在学院。逾期未申报者视同放弃参评资格。
3、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于10月24日—10月27日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弄虚作假等特殊情况的,各培养单位不得对初评结果做随意更改。
4、各培养单位于10月31日前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提交到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公室。
5、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于10月31日—11月3日召开评审会议,组织专家对各培养单位的提交的初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终评结果,经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各培养单位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
六. 申诉处理
对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初步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本单位公示阶段向培养单位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培养单位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发放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处
2017年10月19日
附件:
1、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doc
2、支撑材料封面.doc
3、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登记表.doc
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doc
5、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doc
6、2017年国家奖学金推荐研究生获奖及科研情况汇总表.doc
7、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汇总表(2017年).xls